今年89岁的西安市民吴琪荣,曾经是一位历史老师,工作中他爱上了古钱币收藏。26年前,西安警方在办案中将吴琪荣的7295枚古钱币以及古铜镜、印章等135件物品全部“暂存”以后就没有了下文。为了找寻这些古钱币,出版一部钱币研究的专著。吴琪荣前前后后奔波了26年,一直没有打听到这些物品的下落,那么这七千多枚古钱币去哪里了呢? 7月8号,在西安国棉四厂家属院,吴琪荣一见到记者,就如数家珍地讲解起一枚铜钱的历史。 西安市民吴琪荣:“这是清朝末光绪年间铸的一文钱。” 吴琪荣是一名退休的历史老师。他给学生讲历史时,把古钱币和历史对照起来讲解,使历史课变得生动有趣。慢慢的,收藏古钱币也成为他的最大爱好。几十年来,他的工资和存款全部投入到古币和古董的收藏。 西安市民吴琪荣:“到钱币市场找一找,能够收购一些古钱币。” 二十多年日积月累,吴琪荣不仅收集了大量的古币,也发表了大量的古钱币研究论文。 吴琪荣的女儿吴莉:“我父亲发表的文章总共有39篇,文章总字数大约有15万字。” 吴琪荣在收藏古玩的同时经常会和藏友之间互换藏品,有时双方也会发生一些现金交易,这种现象在藏友之间很普遍。然而,1991年3月,家里突然来了几名警察,暂扣了吴琪荣收藏的七千多枚古钱币和一些古董藏品。 西安市民吴琪荣:“到公安局七处晚上他们两个人一组,分成三个组审问我,我都实话实说,一部分是在钱币市场上买的,一部分是在农村收的。” 吴琪荣回忆,在交了罚款之后,警方给他开了五张暂存收据和两张500元罚款收据,就再没有和他进行过联系。对此,他和家人还多次前往公安部门咨询但都没有结果。吴琪荣说,被警方暂存的七千多枚古钱币和其他物品他都曾按照各朝各代时期进行过标注,登记,并做了拓本。虽然原件被警方拿走,但是拓本还在。 西安市民吴琪荣:“现在希望把这些铜钱文物都能找回来,因为我过去收集这些钱币目的,就是为了出一本书。” 为了完成老人的心愿,吴琪荣的女儿吴莉多次前往西安市公安局,打听古钱币的去向,试图讨要被暂存的古钱币。对此,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相关人员答复是,当年罚没的古钱币和古董已经转交给文物部门。今年7月14日,记者来到西安市公安局希望采访古钱币的去向查阅当年的卷宗,警方没有接受采访,但给记者提供了去年9月9日和吴琪荣的女儿吴莉通报关于古钱币去向的影像资料。 西安市公安局政秘科副科长丁一捷:“1991年5月3日,经审批同意,七处一科对扣查吴琪荣的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三级文物6件,一般文物予以罚没,1991年5月6日,七处一科将罚没吴琪荣的铜镜、陶缸、宋碗等文物移交西安市文物管理处,1993年12月28日,将罚没的7300枚古币移交陕西省文物商店。回顾全案,案件的定性是准确的,事实是清楚的,处理也是恰当的。案情的基本情况就是这样。” 那么,这些古钱币和古董到底是暂存还是罚没?当初移交的依据又是什么?记者来到西安市文物局了解情况。 西安市文物局博物馆处处长:“公安局既然移交给文物部门了,应该有移交清单,包括有的移交的手续可能有。” 记者:“他现在不给看。” 西安市文物局博物馆处处长:“那就无从查起,就是没办法查。” 文物部门以没有公安部门的移交清单为由表示无法查阅被移交的古董去向。那么,公安部门所说的7300枚古钱币移交到陕西省文物商店后又是如何处理的?记者来到位于西安南大街的陕西省文物总店了解情况。 陕西省文物总店马经理:“税务上专门组织很多账都消了,所以就没办法查。” 由于无法提供相关的手续和凭证,文物部门无法查找。吴琪荣一家在咨询律师后提出疑问:警方当初出具的票据是暂存,之后就没有进一步的处理结果,对这批钱币和古董最后的去向他们也毫不知情。因此,2016年12月11日,他们聘请律师代理向西安市公安局提交了《申请书》,要求返还其“暂存”所有的古钱币和文物的要求,并做出行政行为的书面答复,但公安局拒绝答复。 西安市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苗长青:“但暂存并不是一个最终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对这批暂存的古钱币和文物怎么处理,一直没有定论。” 那么,26年前,公民是否可以拥有和收藏文物,吴琪荣的收藏是否合法合规?26年前警方对吴琪荣开具的2张暂存单又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西安市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苗长青:“依据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收购, 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也就是说公民个人是可以拥有文物的,其他任何单位或者是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也就是说公民个人在当年是可以拥有文物的,只是不能私自交易。如果当事人当年对部分文物私自交易了,那是违法的,警方可以对涉案的文物进行处罚,但不应当扣押其他未涉案文物。另外从警方开具的罚款单据来看,当年处理的仅仅是行政处罚,并不是刑事侦查,也就是说当事人当年收藏文物的行为,并没有构成文物犯罪。否则,警方不会也不应当对当事人开具罚款单据。” 既然如此,警方当初为什么要对文物做出罚没的行为?当时处罚的依据和案件记录又是什么?记者多次联系公安部门采访均被拒绝。令人疑惑的还有,一笔七千多枚的古钱币移交,文物部门为什么难以查出最终流向?理由仅仅是时间太久的原因吗?面对这样的现状,吴琪荣如何实现自已的主张呢? 西安市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苗长青:“首先是当事人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7条规定,以保护公民财产为由提出自己的正当诉求,要求公安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其次在对方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定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七千枚古钱币被罚没却一直没有法定的罚没单和收据,只是暂存证明。拿着暂存单,又被告知移交文物部门,而文物部门又无从查起。面对这样的结果,吴琪荣的心结如何解开?这批文物的去向究竟是什么?我们将继续予以关注。 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有权在职权范围内做出的行政行为但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做出的所有行政行为都是合法的,其中也有存在违法行政行为的情况。 一、违法行政行为 违法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为,如滥用职权、适法错误、程序违法等。 二、行政行为违法的审查标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具有如下七条审查标准: 1、主要证据不足。这是为了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是在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作出的。主要证据不足或失实,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然违法。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这是为了审查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否适用了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如果行政机关应当适用此类法律、法规,但却适用了彼类法律、法规;或应当适用新的法律、法规,但却适用了旧的法律、法规;或应当适用法律、法规,但却参照适用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均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构成违法。 3、违反法定程序。这是为了审查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否遵循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方法、步骤和顺序。不遵循法定程序,即使其他标准合法,也会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作为一条重要的审查标准。 4、超越职权。这是为了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依据的权限是否合法。甲机关行使了乙机关的权限,下级机关行使了上级机关的权限,或与此相反,都属于超越职权,构成违法。 5、滥用职权。这是为了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权限是否存在形式上合法,但行使动机或目的却违法的情形。所谓在形式上合法,是指行政机关形式上并未超越职权;所谓行使动机或目的上违法,是指行政机关或公务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或者从部门利益、个人利益出发,或者在行为的目的上违反法律规定或立法精神。 对违反上述五条审查标准中任何一条标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即可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6、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这是为了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情形。对违反这一条审查标准的不作为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7、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这是为了审查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存在形式上虽不违法,但却明显不合情理的情形。如处罚畸轻畸重;同等情况,不同处罚;不同情况,相同处罚等等。对违反这一条审查标准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编辑:香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