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湄潭县农业农村局申请,湄潭县人民法院茶产业环境保护法庭依法向被申请人刘某某发出了首份涉茶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对被申请人刘某某在自家茶园使用违禁农药“草甘膦”的行为予以制止。 湄潭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草甘膦”是一种非选择性、灭生性内吸除草剂,属高残留农药,可用于非耕地防除杂草,但在茶园使用草甘膦,不仅会破坏土壤生态,还会影响茶树生长,对茶叶质量造成安全隐患。刘某某违规使用“草甘膦”,违反了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予以及时制止。为确保茶叶质量安全,维护“湄潭翠芽”“遵义红”品牌形象,湄潭法院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依法支持湄潭县农业农村局的禁止令申请,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刘某某在其茶园内违规使用农药“草甘膦”。 为进一步加强禁止令的警示、普法效果,贯彻落实“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理念,湄潭法院茶产业保护法庭还到被申请人所在基层组织张贴该禁止令,并通过茶园坝坝会的形式向被申请人及周边群众释法说理,讲解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保全措施的相关规定,宣传土地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 贵州省首份涉茶产业生态环境保护司法禁止令的发出,通过采取诉前行为保全+茶园坝坝会等措施,力阻损害于发端,巧化纠纷于诉外,经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社会面普法教育,推动“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提质增效,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生态优先、推动绿色发展的政治自觉与使命担当,进一步拓展了诉源治理新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