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香文化网 首页 香讯快报 行业头条 查看内容
回复 收藏
分享
  • 微信

    微信扫码分享

  • 复制链接

男子伙同他人非法采伐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土沉香树被判罚

102428 0 2021-12-24 10:11 发布者: 李洋

海南省高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被告人戚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被告人柯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

近日,海南省高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被告人戚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被告人柯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周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高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黎某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男子戚某伙同他人非法采伐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土沉香树

2013年某日,符某和戚某商量做沉香树生意,符某通过高某得知,文昌市抱罗镇抱锦村委会石马村黎某“祖宗地”上有一株天然生长的沉香树,黎某称该树为其所有并准备出售。符某、戚某和高某、黎某一起去查看了该株沉香树。2014年2月下旬,经高某居间介绍,黎某同意将该株沉香树以4500元的价格卖给符某、戚某。符某、戚某共同出资购买。2014年3月1日8时许,符某、戚某、高某驾车、带工具来到抱罗镇抱锦村委会石马村采挖该株沉香树。三人挖了约两小时还没有将沉香树挖倒,戚某便打电话叫周某来帮忙采挖。周某带着工具来到后,与符某、戚某、高某一起将沉香树挖倒并锯断树干,将树头及树干搬运上车。符某付给黎某4500元作为购树款,付给周某100元作为路费和工钱,付给高某800元作为介绍费和工钱。随后,符某、戚某将采伐的树出售得款8000元,得款两人平分。

经文昌市林业局调查,上述被采伐的一株疑似沉香树属于瑞香科沉香属的白木香树种(别名土沉香树)。

王某某位于海口市琼山区甲子镇新昌村委会高岭村家附近的“祖宗地”上长有3株野生沉香树,因担心被盗伐,一直想卖掉。2015年,郑某(另案处理)以24000元价格向王某某订购该3株沉香树,并预交了2000元订金。后来郑某不想买了,但没有向王某某要回订金。2016年上半年,戚某得知此情况后,就想从郑某手上购买该3株沉香树。柯某得知上述情况后,想从郑某手上拿到该3株沉香树的出卖权,以便转手倒卖给戚某牟取利益。柯某向郑某挑明此事后,让郑某出面与戚某谈价,承诺成交后将郑某预交的2000元订金退还,郑某同意并出面与戚某谈价。后经戚某多次与郑某、柯某协商,最终双方以45000元价格成交。其间,柯某、戚某等人还到过高岭村查看沉香树的长势。2016年6月11日上午,柯某带领王某等工人到高岭村,准备采挖沉香树,随后戚某也到达现场。柯某要求戚某付清购树款后才能挖树,戚某便向柯某支付了45000元。

柯某委托戚某将其中的22000元转交给王某某之子王某丙,作为郑某购买该3株沉香树的尾款。之后,柯某和戚某就安排、指导王某等工人将该3株沉香树采挖并装车运走。柯某当场付给王某等工人1200元工钱,后又给了郑某2000元。

经文昌市林业科学研究所调查,被采伐的3株沉香树均为沉香科沉香属的土沉香,属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目录》中的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柯某、符某、周某、高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土沉香树,其中戚某参与采伐4株,情节严重;柯某参与采伐三株,情节严重;符某、周某、高某参与采伐一株,5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故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戚某、柯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省高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李洋



评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表言论 登录立即注册
关灯
扫一扫添加站长微信
QQ客服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