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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沉香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福建省沉香协会”。 英文译名为:fujian Eaglewood Association。缩写为“FEA”。 第二条 本会性质:为福建省以沉香为主材料的木雕企业、相关机构及沉香界的知名人士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组织,为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传承、创新、服务、发展”为宗旨,坚持中国河蟹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引导企业守法经营,促进沉香产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接受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家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工艺美术城展示中心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行业调研、技术培训、专业检测、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信息交流等。具体是: (一)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沉香的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团结一切从事沉香加工、商贸、检测鉴定、收藏、教育、科技和信息服务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经营者;反映会员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发展沉香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二)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前期论证;做好名牌战略推进工作,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工艺创新、设计创新,实施名牌培育工程,提高我省沉香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四)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指导,协助政府加强对沉香市场的宏观调控与指导监督,严格行业管理,进行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质量管理和监督,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开展与沉香行业有关的社会活动。 (五)开展沉香行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动产品款式设计和品种创新、加工设备革新等技术活动。 (六)组织开展沉香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培训工作,提高全行业的素质,为全行业提供各类专业人才。 (七)组织并开展国内外有关沉香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多方位加强同省外沉香协会和商会的联系。举办省内外沉香艺术品展销会、展览会,引进并推广省外有关发展沉香行业的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经验。 (八)组织建立全省沉香行业信息系统(数据库),为省内外同行业提供信息交流,开展咨询服务,通过互联网与外界接轨,使我省沉香行业走向全国、走向世界,扩大影响。 (九)收集、整理、统计、研究省内外沉香的经济技术信息,办好刊物,编辑出版沉香方面的图书、杂志、报纸,及时反映行业的动态和经验,宣传政府对沉香行业的政策。 (十)搞好本会的自身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努力强化服务意识,为会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努力开拓创新,提高服务水平。 (十一)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单位会员:凡具有法人资格,承认本会章程,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从事沉香为主材料的加工、商贸、检测鉴定、教育、科技和信息服务的企业单位以及本省地级及地级以下的行业协会(商会)可申请入会。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从事沉香为主材料的加工、商贸、收藏、检测鉴定、教育、科研、信息服务,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个人。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有关信息表。 (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信息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决定; (二)维护协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没有特殊原因如果一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副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福建省沉香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聘请有关名誉职务、顾问等;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协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工作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的职权,主要研究决定协会的重大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召开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必须服从协会的决议、决定,维护协会的名誉和利益。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和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70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从事沉香行业的企业家副会长不受二届任期限制,但最高任职年龄必须符合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协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协会全面工作。 (二)负责协会发展谋划和协会自身建设,提出指导意见;负责衔接党委、政府领导工作,贯彻党委、政府领导指示精神。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副会长会议。 (四)检查、督促、指导会员单位落实、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副会长会议决议。 (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协议、合同等。 (六)带领协会班子成员执行协会活动计划。 (七)主持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八)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处理日常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三)经会长授权,代表会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完成会长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加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协会有关工作事项。 (二)完成会长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秘书处及其办事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和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年度工作总结。 (二)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辞退。 (六)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七) 完成会长交办的工作事宜,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受秘书长委托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三)完成会长、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会费标准: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100000元/年,常务副会长20000元/年,副会长12000元/年,常务理事6000元/年,理事2000元/年,会员400元/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一个月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和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福建省沉香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福建省沉香协会第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材料之五 福建省沉香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草案) (2014年4月14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为加强对福建省沉香协会会员的管理,根据《福建省沉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福建省沉香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制和单位会员制。会员发展和日常工作联系由秘书处负责。 第二条 自愿申请加入福建省沉香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协会,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积极承担和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或经济实体。 第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建议、批评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在经营、技术、管理等方面有困难,有权要求协会给予帮助。 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送交福建省沉香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除名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八条 本办法经2014年4月14日福建省沉香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