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瓷器、钱币、木雕...拱北海关查获上百件文物,现场都看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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瓷器、钱币、木雕...拱北海关查获上百件文物,现场都看呆了!

ianlee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17-7-21 14:26:10 浏览:  11936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刚刚,记者从拱北海关获悉,该关向广东省文物局移交瓷器、钱币、木雕等一批文物共计165件。



据悉,本批移交文物主要为拱北口岸、横琴口岸以及九洲口岸旅检渠道查获,其中不乏精品,如明代“大明宣德年制”款方型铜炉、明洪武“大明通行宝钞”、粉彩花口碗、金漆木雕窗花等。



另有112枚从唐代到民国时期的铜币以及2箱陶、瓷残片,年代以宋、金、元为主,少量新时期、明、清的残片。这些劫后重生的文物将在珠海“安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海关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无偿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此次,拱北海关将该批文物移交至广东省文物局,并由广东省文物局指定珠海市博物馆收藏保管。

据珠海市博物馆陈振忠副馆长介绍,下一步将在对文物做进一步鉴定的基础上,摸清文物珍贵价值,安排在市博物馆展出,让市民一睹这些“宝贝”风采。



拱北海关财务处刘靖毅副处长接受采访时表示,本次移交推动了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彰显了海关和文物部门共同打击文物走私、保护文物安全的决心,对保护我国文化遗产、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有重要的意义。



拱北海关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一条,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蓦然回首,却在灯火阑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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